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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市场监管以案释法:餐饮明码标价,计价单位不能少

2026-09-30 15:35来源:吉安市场监管 编辑:钱大山

点一份乌鸡汤,菜单仅标注价格,未写明计价单位是“份” 还是 “只”,消费者以为 168 元买的是整只乌鸡炖汤,实际收到的却是一份汤品,由此引发消费矛盾。江西吉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明码标价不只是写价格,计价单位是法定必填项,模糊标注极易产生消费纠纷,经营者需依法规范标价,消费者点餐也要擦亮眼睛。

案情回顾:乌鸡汤引发的理解分歧

2026年7月15日,外地消费者奚先生在江西吉安泰和某餐饮店用餐时,另点了两份现做乌鸡汤于餐后打包带走。回家后,奚先生发现汤内鸡肉分量较少,且通过每份汤里仅有一只鸡爪,判断汤品并非自己预想的整只乌鸡炖制而成。奚先生认为,菜单标注 168 元,应是自己理解的 168 元一只乌鸡,遂要求商家对误导行为作出解释,并全额退款。但商家则表示,168元是一份乌鸡汤的售价,并非一整只乌鸡的价格,如果要按整只乌鸡制作,售价会标得更高。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奚先生随后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接到投诉后,辖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赴门店现场核查。经查,该店菜单上仅标注“原种乌鸡汤 168 元”,未标注计价单位是 “份” 还是 “只”,点餐过程中,服务人员也没有主动向消费者说明菜品规格,属于明码标价不规范、计价单位标注缺失的违法行为。经调解,商家退还了消费者全部货款 336 元。同时,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规范标价。

法律解读:计价单位是明码标价的法定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就本案通俗来讲,明码标价不等于只写菜品名称和数字价格,“元 / 份”“元 / 只” 这类计价单位属于法律强制要求标注的内容。本案菜品名称包含 “乌鸡”,很容易让普通消费者产生 “按整只售卖” 的理解,商家却没有在菜单标注计价单位,点餐时也没有口头告知菜品实际分量,是造成本次纠纷的根本原因。商家以食材成本高、分量有限作为抗辩理由,不能免除自身未依法履行明码标价义务的法律责任。现实当中,餐饮消费类似歧义的事件并不少见:菜品名带有动物食材名称,却只写价格不写单位;海鲜、特色汤品仅写价格,不标明是按份、按斤还是按个售卖。上述模糊的标价方式,极易造成消费者认知偏差,既会引发民事消费纠纷,经营者还可能面临责令改正乃至行政处罚。

维权指引

给消费者:点餐留证据,弄清计价再下单

1.点餐时不要只看菜品价格,重点留意菜单上的计价单位,分清是 “份”“只”“斤” 还是其他计量单位。异地旅游就餐更要提高警惕。

2.点餐可以对菜单、价签拍照留存,保存付款凭证。外卖、打包消费收到菜品后,留存菜品实物照片。

3.遇到标价模糊、货不对板、价格争议,优先和商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拨打 12315 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给餐饮经营者:标价要清晰,歧义菜品主动告知

1.菜单、点菜小程序、价签标价内容必须保持统一完整,清楚标注品名、计价单位、售价等,不能省略 “份、只、斤” 等关键信息,杜绝模糊表述。

2.对于菜名容易引发歧义的菜品,尤其是汤品、特色食材类菜品,即便菜单已经标注,点餐时也建议主动口头告知消费者菜品实际规格、食材分量,提前消除误解。

3.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下单前向消费者出示消费清单,列明菜品项目、单价、总金额,经消费者确认之后再制作出餐,从源头减少消费矛盾。

提示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既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重要屏障,也是餐饮行业诚信经营的基本操作。价格标注多写一个计价单位,就能少一场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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