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发布文号 | 桂环规范〔2026〕9号 |
| 发布日期 | 2026-09-07 | 生效日期 | 2026-09-07 |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疾控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部署,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具体程序,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8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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