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米体育服讯(郭宏键 记者李二林) 4500斤涉案米粉全部售出,无法召回;罚款8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47元。9月24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披露东方市东海伟峰食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米粉一案的核查处置情况。因在米粉中添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该食品厂被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从重处罚。
抽检不合格:米粉检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2026年6月3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市东海伟峰食品厂生产的米粉(生产日期:2026年6月3日)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海口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4226000018。
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4500斤涉案米粉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调查显示,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购买1斤乙二胺四乙酸二钠,5月30日开始向中午批次生产的米粉中加入该添加剂用于保鲜。至6月3日,共使用该添加剂生产米粉五批次、4500斤。
由于该批次添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米粉已全部销售出去,无法下架封存、召回。截至目前,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米粉反映身体不适。
成本、货值、违法所得查明
经查,当事人每生产100斤米粉,使用30斤大米(1.72元/斤)和20斤淀粉(79.5元/包,50斤/包)。至案发共售出涉案米粉4500斤,认定销售价1.8元/斤,涉案货值8100元,原料总成本3753元。
当事人提供了生产米粉的原料进货单据,但未能提供购买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购买凭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认定违法所得4347元。此外,当事人还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重处罚:罚款8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47元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米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属较重违法情形,从重处罚。
最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方市东海伟峰食品厂作出行政处罚:1.处罚款8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347元。
公告称,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已整改到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米粉,主动配合调查,并发布召回公告、进行问题排查。至案发后,未接到消费者反映食用该食品厂生产经营的米粉出现不良症状的投诉或举报,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食品安全警钟: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同样是红线
一碗米粉,连接着百姓日常餐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在GB 2760-2024中有明确使用范围,米粉并不在其允许之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哪怕未造成即时伤害,也触碰了食品安全红线。
此案再次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规范使用添加剂,是不可逾越的合规底线。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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